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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款與條件

上次修改時間:2022 年 4 月 19 日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協定”)管理客戶對解決方案和服務的獲取和使用。

本協定自客戶根據下文第1條接受本協定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

1. 接受

1.1 通過以下方式之一接受本協定:(i)執行引用本協議的訂單;或(ii)支付相關訂單中規定的費用,客戶同意本協議的條款。

1.2 如果接受本協議的個人代表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接受本協定,則該個人表示他們有權使該實體及其關聯公司受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客戶”一詞應指該實體及其關聯公司。如果接受本協定的個人沒有此類許可權,或者不同意這些條款和條件,則該個人不得接受本協定,也不得使用解決方案或服務。

2. 定義

大寫條款在本協定末尾定義。

3. 期限

3.1 本協定應從生效日期開始,並應在訂單中規定的期限內繼續有效,除非任何一方取代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初始期限”)。到期後,訂單和本協定將自動續訂連續十二(12)個月(每個“續訂期”),除非任何一方通過至少九十(90)天的書面通知終止,該通知將在當時的續訂期到期的同時到期。

4. 解決方案的訪問和使用

4.1 考慮到(並受制於)客戶向 KYC, KYC 應授予客戶根據本協定訪問解決方案的權利。

4.2 客戶只能在其正常業務運營過程中使用解決方案,以造福客戶,並僅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包括服務規範)使用解決方案。

4.3 客戶承認並同意:

(一) KYC 不保證所含信息的準確性、可靠性或適用性 KYC 報告為 KYC 無法控制上傳到解決方案訪問的第三方服務的資訊,以創建 KYC 報告;和

(b) 客戶應進行審查 KYC 報告並進行自己的盡職調查,以確保客戶對每個調查結果感到滿意 KYC 報告。

4.4 KYC 承諾解決方案將基本符合服務規範,但因違反以下規定而導致的解決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情況除外: KYC的指示,或由除以下任何一方修改或更改解決方案 KYC 或 KYC的正式授權承包商或代理商。

4.5 如果解決方案不符合第4條, KYC 將盡合理努力:

(a) 迅速糾正任何此類不符合項行為;或

(b)為客戶提供實現預期結果的替代方法。

4.6 儘管有第4.4條的規定, KYC:

(a) 不保證客戶對解決方案的使用不會中斷,但任何中斷都將保持在 SLA 中規定的限制範圍內;

(b)不保證從第三方數據源,公司註冊處和個人通過 KYC 應用程式將沒有錯誤;

(c) 不保證 KYC 客戶通過服務獲得的報告和/或任何其他資訊將滿足客戶的要求,但訂單中詳述的要求除外;

(d) 對於因通過通信網路和設施(包括互聯網)傳輸數據而導致的任何延遲、交付故障或任何其他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並且客戶承認服務、解決方案和 KYC 報告可能受到使用這種通信設施所固有的限制、延誤或其他問題的影響;和

(e) 對於因將數據傳輸到和/或通過解決方案訪問的其他第三方服務而導致的任何延遲、交付失敗或任何其他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並且客戶承認服務、解決方案和 KYC 報告可能會受到使用此類第三方服務時固有的限制、延遲或其他問題的影響。

4.7 客戶承認解決方案訪問各種第三方網站和服務,以完成背景調查和/或驗證搜索,並同意 KYC 不對此類第三方服務的可用性或由此提供的任何內容的準確性負責。

4.8 如果客戶人員需要培訓才能使用解決方案或瞭解 KYC 應客戶要求提交報告, KYC 應為客戶指定的所有使用者提供培訓,時間和地點由 KYC 並按照訂單。

4.9 被剝離的實體可以在資產剝離之日起三 (3) 個月內購買或繼續接受本協定項下的服務。

5. 客戶義務

5.1 客戶應及時有效地:

(a) 提供 KYC 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必要合作,以及可能需要的對此類資訊的所有必要訪問 KYC (包括客戶數據和安全訪問資訊),在每種情況下啟用 KYC 提供解決方案;

(b) 遵守與本協定項下的活動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

(c) 促使客戶(包括授權使用者)有權訪問解決方案的任何人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就好像該人是本協定的簽署人一樣(並且該人未能遵守本協定的任何規定應被視為構成客戶違反相關規定);

(d) 獲得並應保持所有必要的許可、同意和許可,以用於 KYC、其承包商和代理商履行其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解決方案訪問的第三方網站所需的第三方許可、同意和許可除外(如第 7 條所述);(

(e) 確保其網路和系統符合 KYC 不時;和

(f) 全權負責採購和維護其網路連接和電信鏈路,從其系統到 KYC的數據中心,並用於糾正由客戶的網路連接或電信鏈路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或由互聯網引起的所有問題,條件,延遲,交付故障和所有其他損失或損害。

5.2 客戶承認,其將全權負責通過解決方案生成密碼,以使其最終客戶能夠訪問 KYC 應用。

6. 服務級別

6.1 自生效日期起, KYC 應盡合理努力提供至少達到服務級別中規定的水平的解決方案。

6.2 KYC 將向客戶提供一份關於服務水準實現情況的季度報告(與開票週期一致)。

7. 費用

7.1 客戶應支付訂單中約定的費用,並在適用的情況下支付本第7條中規定的調整費用。為免生疑問,費用適用於:

(a) 自生效日期起;和

(b) 所有客戶環境,包括使用者驗收測試環境(“UAT”)。

7.2 KYC 有權在每次續訂期開始時增加費用,但須提前三十(30)天書面通知客戶,訂單應被視為已相應修改。

7.3 在現有解決方案中使用案例審查功能 KYC 案例將被視為新案例 KYC 用於計費目的的案例。

7.4 客戶承認並同意,如果客戶要求在商定的服務之外提供檔和服務,包括客戶從公司註冊處訂購的任何檔,以及作為 KYC 公司案例, KYC 可能會產生第三方供應商代表客戶徵收的額外費用、支出、版稅、成本和/或費用(“第三方費用”)。客戶應全權負責並支付第三方費用,並應根據以下機構的指示支付: KYC (並直接向第三方供應商或 KYC 作為報銷 KYC支付的第三方費用,如 KYC 可能不時直接)。

7.5 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七(7)天內, KYC 應通知客戶上一季度的實際案件查詢,以及該季度完成的與該實際案件查詢相關的總費用。對於固定計劃的客戶,此類通知還應確認:

(a) 如果有任何附加內容 KYC 應付的案例費,如果是,則由客戶支付的額外案例費用的價值(根據第7.6條確定);或

(b) 未使用的數目 KYC 該季度的案例查詢(如有),基於客戶購買的未使用的案例包 KYC 個案查詢將延續至下一季。

7.6 如有關季度實際個案查詢數目大於個案套須預期的實際個案查詢數目,客戶將向 KYC 一個附加 KYC 案件費用,計算方法如下:

附加 KYC 案例費 = (實際案例查詢 – 案例套票) x 額外公司費用 / 額外個人費用(如適用)

7.8 根據本協定應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不包括加值稅(“VAT”)、商品和服務稅(“GST”)或其他類似的間接稅,在適用的情況下,這些稅款將在出示有效的加值稅/消費稅發票時由 KYC.

8. 付款條件

8.1 安培 KYC 案例被視為計費物件 KYC 在創建 KYC 箱。

8.2 KYC 應通過訂單中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以電子方式向客戶開具發票。

8.3 預付款應在生效日期后十四(14)天內支付。 KYC 在以下機構收到全額預付款之前,不會開始開發、定製或授予客戶對解決方案的訪問許可權 KYC.

8.4 在預付發票之後,對於靈活計劃的客戶,當剩餘貸方餘額達到初始貸方餘額的百分之五十(50%)時,將開具發票。客戶承認並同意 KYC 在開具每張發票之前,將審查客戶的歷史使用方式,並可能增加初始貸方餘額以反映客戶創建的 KYC 在此期間的案件。

8.5 在預付付款發票開具后,對於固定計劃的客戶,發票將在相關月份結束后的七(7)天內(或在其他日期)每月開具 KYC 可以指定)。

8.6 每張正確且準確準備的加值稅/商品及服務稅發票應在發送給客戶之日起十四 (14) 天內支付。發票下的所有應付款項均不包括適用的銀行費用,該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8.7 KYC 可以對客戶在發票到期日之前未發送付款的金額收取利息。利息應按日累計,並應以高於愛爾蘭銀行基準利率(或其他基本利率)的百分之四(4%)支付。 KYC 可註明)自到期日起至付款日(包括付款日)不時發出。

8.8 如果 KYC 付款到期日過後十 (10) 天內未收到付款 KYC 可以在不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禁用客戶的密碼,帳戶和對全部或部分解決方案的訪問,以及 KYC 在任何此類付款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沒有義務提供任何或所有服務。

9. 知識產權和許可

9.1 客戶承認,在開發或提供服務時, KYC 報告 KYC 應用程式和/或解決方案, KYC 可能利用專有方法、工具、模型、軟體、程式、文檔、專有技術和流程 KYC ("KYC 材料“)。

9.2 客戶同意,除非雙方根據第9.3條明確約定, KYC 擁有服務中的所有智慧財產權, KYC 應用程式、解決方案和 KYC 材料。除非此處明確說明,否則本協定不授予客戶與服務、解決方案或 KYC 材料。

9.3 在以下情況下 KYC 對解決方案或 KYC 應客戶要求的材料和成本, KYC 可以(但無義務)在個案基礎上同意客戶(而不是 KYC) 應擁有此類修改或增強的智慧財產權。任何此類安排均應於 KYC自行決定並遵守雙方之間的明確書面協定,並應在任何情況下遵守(除非此類書面協定中另有約定):

(a) 客戶支付該書面協定中可能商定的與此類智慧財產權擁有權轉讓有關的任何額外費用;和

(b) 授予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免版稅的、完全可再許可的許可,以利於 KYC 使用、修改、改編和以其他方式利用 KYC的業務(如 KYC 可自行決定)。

9.4 根據第 9.1、9.2 和 9.8 條,智慧財產權由 KYC 在 KYC 通過提供服務進行的報告應歸屬於客戶。

9.5 KYC 授予客戶有限的、不可轉讓的、非排他性的、免版稅的、不可再許可的、全額付清的許可,以根據本協定使用和/或訪問解決方案。客戶可以在全球客戶所在地或從客戶所在地使用或訪問解決方案。

9.6 KYC 授予客戶有限的、不可轉讓的、非排他性的、免版稅的、可再許可的、全額付清的許可,以使用和/或訪問 KYC 根據本協定的期限並按照本協議申請。

9.7 客戶同意遵守適用於通過解決方案訪問的第三方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包括管理此類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任何資訊的使用的任何條款。

9.8 客戶同意並承認,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資訊中的任何智慧財產權均應受相關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10. 使用限制

10.1 除本協議明確授權外,客戶不得、不得試圖且不得允許其合理控制下的任何其他人:

(a) 出於任何目的、在任何地點或以本協定未明確授權的任何方式使用任何服務和/或解決方案;

(b) 製作或保留任何解決方案的任何副本;

(c) 對解決方案和/或解決方案進行重新設計、反向工程、反編譯或反彙編 KYC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允許,否則申請;

(d) 修改、改編、翻譯或創建基於解決方案或文檔的衍生作品,或將解決方案或文檔的任何部分與任何其他軟體或文檔合併或合併到任何其他軟體或文檔中,除非特別允許 KYC 和/或適用法律要求;

(e) 引用、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解決方案和/或文檔,作為任何努力的一部分:

(i) 開發具有與解決方案類似的任何功能屬性、視覺表達或其他特徵的程式;或

(二) 與 KYC;

(f) 刪除、擦除或篡改在解決方案中列印或蓋章、粘貼、編碼或記錄的任何版權或其他擁有權聲明,或未能在客戶製作的解決方案的任何副本中保留所有版權和其他擁有權聲明;或

(g) 向任何人(包括任何外包服務提供者、供應商、分包商、顧問或合作夥伴)出售、行銷、許可、再許可、分發或以其他方式授予使用解決方案的任何權利,或允許此類其他人使用或訪問解決方案,無論是代表客戶還是以其他方式。

10.2 客戶同意使用 KYC 報告僅用於客戶組織的內部使用和利益,不得轉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由任何其他實體或個人使用,或為其利益。

10.3 客戶應嚴格保密所有密碼,不得轉讓、共用、誤用或濫用密碼,或試圖使解決方案的密碼保護無效。如果客戶懷疑或得知密碼被用於未經授權訪問解決方案,客戶將立即通知 KYC 以便它可以更改或協助客戶更改適用的密碼。 KYC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暫停對解決方案的訪問,恕不另行通知 KYC 合理地認為解決方案正在以未經授權、非法或破壞性的方式被使用或訪問,前提是 KYC 將立即通知客戶任何此類事件。

11. 保證

11.1 各方保證:

(a) 它擁有並將在所有相關時間擁有必要的權力、能力和授權以及所有必要的執照、許可證和同意書,以簽訂本協定並履行本協定所規定的義務;

(b) 其對本協定的執行和履行不構成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違反其作為締約方或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機構的任何判決、命令或法令;

(c) 其對第三方沒有任何與其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或授權相抵觸的承諾;和

(d) 其應以符合適用法律的方式履行本協定規定的義務,如果收到任何人不遵守任何適用法律的書面指控,應立即通知另一方。

11.2 除非本協定中明確規定,否則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特此排除所有由法律運作或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的條件和保證。

11.3 客戶保證,根據其所知和信念,並在盡職調查後,在簽訂本協定和/或使用解決方案時沒有發生洗錢或其他非法行為。客戶進一步保證,任何洗錢活動的收益都不會用於或將用於根據本協定支付任何費用。 KYC 如果客戶的活動可疑或違反任何反洗錢法律或法規,保留立即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12. 保密

12.1 在本協定期限內以及終止或到期之日起五 (5) 年內,以下義務應適用於向另一方( “接收方”)披露機密資訊的一方( “披露方”)。

12.2 接收方:

(a) 不得將任何機密資訊用於履行本協議義務以外的任何目的;

(b)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任何機密資訊,除非事先獲得披露方的書面同意或根據第12.3和12.4條;和

(c) 應盡一切努力防止使用或披露機密資訊。

12.3 接收方可以向其董事、其他高級職員、雇員和分包商( “接收方”)披露任何機密資訊,但以本協定為目的合理必要的範圍內。在向接收方披露任何機密資訊之前,接收方應確保接收方瞭解並遵守本協議規定的接收方的保密義務,就好像接收方是本協定的一方一樣。

12.4 本條款不適用於以下任何機密資訊:

(a) 在本協議簽訂之日或其後的任何時間公開,但因違反本協定以外的任何時間為公眾所知;

(b) 接收方可以向披露方證明,在披露方披露之前,接收方已合理地確信接收方已經知道,而不會發生任何違約或信心;

(c) 任何有權要求披露此類資訊的法院或政府、行政或監管機構均須予以披露;或

(d) 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均要求披露。

12.5 在不損害披露方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接收方承認並同意,在違反本條款的情況下,披露方有權在沒有特殊損害證據的情況下,對任何威脅或實際違反本條款規定的行為尋求禁令或其他衡平法補救措施,以及它可能有權獲得的任何損害賠償或其他補救措施。

13. 個人數據和資訊安全

13.1 客戶將是數據控制者,並且 KYC 在處理客戶個人數據的過程中,將成為數據處理者 KYC 根據本協定向客戶提供服務。此類客戶個人數據可能包括客戶自己的客戶以及任何董事,股東和控制客戶公司實體的其他個人的姓名,位址,出生日期,帶照片的身份證件,個人數據,包括從反洗錢供應商處獲得的數據(可能涉及特殊類別的個人數據,例如與個人的宗教信仰有關的數據), 哲學或政治信仰或種族或民族)。在此背景下, KYC 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

(a)僅出於提供服務的目的處理客戶個人數據,以使客戶能夠履行其反洗錢義務,並且僅在絕對必要的範圍內這樣做;

(b)僅根據客戶指示(如訂單中所列並由客戶不時修訂)對客戶個人數據進行處理;

(c)及時通知客戶數據主體,任何數據保護監督機構或任何執法機構的任何通知,請求或查詢,以便客戶解決;

(d) 在不收取額外費用的情況下,及時向客戶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信息和協助,以使其能夠遵守數據主體的權利,包括主體的訪問許可權,或主管當局提供的資訊通知,或促進及時解決本協定項下產生的任何問題,或在考慮到處理的性質和可用資訊的情況下進行任何調查 KYC;

(e)實施(並根據需要不時更新)適當的技術,組織和安全措施(包括客戶通知的任何特定安全措施),以保護客戶個人數據免受未經授權或非法的處理以及意外丟失,破壞,損壞,披露或更改,這些措施應符合適用的數據保護法規的要求,並適當考慮客戶的性質 有關個人數據,對此類客戶個人數據的訪問級別,處理的性質,範圍,上下文和目的,前提是此類措施應始終確保與未經授權或非法處理或意外丟失,破壞可能導致的數據主體權利和自由風險相適應的安全級別, 或客戶個人數據的損壞,以及 KYC 應不時應客戶要求及時向客戶提供此類措施的書面詳細說明;

(f) 確保其每名雇員、代理人和分包商都承諾履行保密義務 KYC 為了保持本第13條規定的安全和保護水準;

(g)如果違反安全導致意外或非法破壞,丟失,更改,未經授權披露或訪問客戶個人數據,則在意識到此類違規行為后立即向客戶報告事件並應配合客戶的事件調查要求,雙方承認並同意客戶有責任確保按照要求的程序報告事件 由主管當局和適用的數據保護立法;

(h) 未經客戶授權,不得指定第三方分包商作為分處理商處理客戶個人數據,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 KYC 此處列出的子處理者的數量。KYC 在未至少提前三十(30)天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不得指定任何其他子處理商,並提供擬議子處理者的詳細資訊以及該子處理者建議進行的處理。如果 KYC 在指定期限內未收到客戶的任何異議通知(以及此類異議的原因),此類子處理者的任命應被視為獲得批准。分處理人的任何指定 KYC 應以子處理者有義務遵守作為數據處理者的義務以及適用的數據保護立法(包括《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如適用)為條件;

(i) 以客戶給予為前提 KYC 合理的通知, KYC 同意允許並促進客戶或其審計師的審計,包括檢查,以便客戶進行驗證 KYC遵守本條款 13.審核的範圍和內容將事先商定,並僅限於客戶的個人數據,客戶應遵守任何合理的要求或指示 KYC 為了尊重和維護其對第三方的保密和安全義務;和

(j) 除非與客戶另有約定, KYC 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交付給客戶或銷毀客戶擁有或控制的客戶個人數據的所有副本,由客戶自行決定。

13.2 KYC 未經客戶事先明確書面批准,不得將任何客戶個人數據發送到歐洲經濟區以外的任何設施或數據中心,將客戶個人數據存儲在歐洲經濟區以外的任何設施或數據中心,或提供對客戶個人數據的訪問。如果客戶要求, KYC 應立即執行,或應促使有關 KYC 聯盟或關聯人員立即執行歐盟委員會 2010 年 2 月 5 日決定中規定的形式協定,該決定涉及根據歐盟數據保護指令 95/46/EC 將個人數據傳輸到第三國的處理者的標準合同條款,或歐盟委員會不時批准的任何替代或附加表格(“數據傳輸協定”“),根據客戶的合理要求,根據客戶的要求,根據適用法律從服務中受益。

13.3 如果客戶正在收集、傳輸、處理和/或存儲歐洲經濟區公民個人的個人數據,則客戶確認其已獲得此類個人的必要同意,以便在歐洲經濟區之外收集、傳輸、處理和存儲此類個人的個人數據。

13.4 在不影響第13.5條的情況下,客戶承認解決方案可能會不時提供對非附屬第三方軟體或服務的訪問,以便根據客戶的選擇進行特定的驗證或檢查,並且 KYC 對客戶提交給此類第三方的任何客戶個人數據或機密資訊概不負責。 KYC 當客戶提供對任何此類第三方服務或軟體的直接訪問時,將通知客戶,並且客戶對此類第三方服務或軟體的使用應受此類第三方的隱私政策和做法的約束。

13.5 如果 KYC 讓任何分處理商參與其提供服務, KYC 應確保分處理者受與本第13條中規定的條款等效條款的約束,並且 KYC 根據本協定第15條,應對任何子處理者違反此類義務的行為負責並承擔責任。客戶同意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預約 KYC 此處列出的子處理商的數量,以及KYC 同意在指定任何其他分處理人之前, KYC 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此類子處理者的身份以及有關子處理者提供的服務的合理資訊,該子處理者正在實施的安全措施,以及在歐洲經濟區以外發生任何轉移的情況下,為根據GDPR進行此類轉移而採取的措施, 不遲於將客戶數據傳輸給此類子處理商之前的三十(30)個工作日。客戶應通知 KYC 對此類指定的任何異議,不得遲於此種擬議轉移日期(“異議期”)之前的十五(15)個工作日。如果客戶在異議期屆滿之前未反對此類指定,則該子處理者的指定應被視為獲得批准。客戶承認,對指定子處理人的任何異議都可能導致 KYC 無法繼續向客戶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13.6 考慮到締約國承擔的義務 KYC 在第13條中,客戶保證並聲明其應始終遵守適用的數據保護法規,特別是,客戶保證並聲明其對個人數據的任何披露 KYC 及其子處理商和客戶發出的所有處理指令(無論是根據服務還是根據第13條)均符合適用的數據保護法規。

14. 賠償

14.1 除本條款的其餘規定外, KYC 將保護客戶,使其免受任何第三方成功向客戶提出的任何索賠,並使其免受損害,並聲稱使用解決方案或 KYC 客戶的報告侵犯了該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

14.2 如果客戶意識到可能引起索賠的事項,則上述第14.1條中規定的賠償標的:

(a) 客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 KYC 立即列出相關索賠的全部細節(包括此類索賠所依據的理由),並諮詢 KYC 關於此事;

(b)如果(以及何時)該事項已成為訴訟主題,客戶應通知 KYC 立即,但無論如何,在瞭解訴訟程序後不超過五(5)天;

(c) 客戶應授予 KYC 對本第14條適用的任何訴訟程序的進行的唯一控制;

(d) 客戶應提供給 KYC 及其顧問的所有協助 KYC 為調查此事,可要求,包括合理出入房舍和人員以及它擁有或控制的所有相關資產、文件和記錄;和

(e)客戶不得在未事先獲得的情況下承認對此事的責任或解決問題 KYC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或延遲)。

14.3 KYC第 14.1 條規定的賠償義務不適用於因以下原因而產生的任何索賠:

(a) 對解決方案、服務的任何使用,或 KYC 本協定明確規定或允許以外的報告;

(b) 對解決方案的任何修改或任何 KYC 由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的報告,其中此類解決方案或 KYC 未經此類修改,報告不會侵權;或

(c) 解決方案、服務或任何 KYC 報告智慧財產權存在的任何其他文章。

14.4 如果解決方案或任何 KYC 舉報成為任何第三方侵權索賠的主題, KYC 可由其選擇:

(a) 獲得客戶繼續使用此類解決方案的權利,或 KYC 下文所設想的報告;

(b) 修改此類解決方案或 KYC 舉報以使其不侵權;或

(c) 替換此類解決方案,或 KYC 使用合適的替代方案(在所有重大方面在功能和操作上等效)解決方案或報告進行報告,該解決方案或報告能夠 KYC 提供服務

15. 責任限制

15.1 任何一方均不排除或限制其對另一方因其疏忽或其人員的疏忽而造成的欺詐或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或任何其他不能合法排除或限制的責任。

15.2 根據第15.1條, KYC本協定項下的累計責任以及所有其他索賠、損失、成本或損害(無論是因疏忽、違約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的總累計責任,均不得超過客戶或其關聯公司在本協定的前十二 (12) 個月內根據本協定支付的總費用。

15.3 根據第15.1條,客戶對以下各項的總責任:

(a) 費用(包括就此應支付的任何利息)應不受限制;和

(b) 所有其他索賠、損失、成本或損害,無論是由於疏忽、違約還是其他原因引起的,均不得超過客戶或其關聯公司在本協定的前十二(12)個月內根據本協定支付的總費用。

15.4 對於任何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或通過該方提出索賠的任何個人或實體)承擔責任:

(a) 利潤損失;

(b) 收入損失;

(c) 預期節餘的損失;

(d) 額外的業務和/或行政費用或開支;

(e) 浪費管理時間;

(f) 任何監管機構徵收的罰款、徵稅或其他徵收的罰款;

(g) 惠給金;或

(h) 間接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害,無論其產生如何。

16. 終止

16.1 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后立即終止本協定:

(a) 另一方違反本協定項下的重大義務,且該違約行為不可補救;

(二)另一方未能在違約方收到違約書面通知和補救請求之日起三十(30)天內糾正違反本協定項下的重大義務的行為;

(c) 另一方當事人受破產事件的影響;

(四) KYC 不再有資格執行服務;或

(五)另一方未能或無法提供一方根據適用法律要求和/或要求的任何資訊。

16.2 KYC 如果客戶發生控制權變更,使其處於以下競爭對手的控制之下,則可以在書面通知后立即終止本協定: KYC.

16.3 如果本協定因任何原因終止,則客戶應:

(a) 立即停止使用解決方案;

(b) 從客戶和客戶關聯公司的文檔、網站和客戶材料中刪除對解決方案和服務的所有引用和連結;

(c) 只保留該數目的 KYC 為履行其在適用法律下的義務而嚴格必要的材料和任何相關文件;和

(d) 通知 KYC 證明此類專案的所有其他副本已被永久刪除。

16.4 根據本協議終止本協定不得損害或影響任何一方已經產生或此後應產生的與任何一方有關的任何權利或訴訟或補救措施。

16.5 本協議的規定,就其性質和內容而言,必須在完成、撤銷、終止或到期後繼續有效,以實現本協定的基本內容,這些條款應繼續有效並繼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7. 轉讓和分包

17.1 根據第17.2條,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轉移、收費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謀取任何其他方的全部或任何其他方的義務的利益,也不得在本協定下產生任何利益。

17.2 KYC 將被允許分包履行本協定項下的任何義務,前提是 KYC 應始終對其分包商的所有作為和不作為承擔全部責任,就好像這些作為和不作為是其自己的行為和不作為一樣。

18. 不可抗力

18.1 一方將免於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協定項下的義務,只要此類延遲或失敗是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

18.2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超出任何一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事件,阻止其履行本協定項下的任何義務(付款除外),包括天災、火災、洪水、閃電、戰爭、革命、恐怖主義行為、騷亂或內亂,但不包括罷工、停工或其他工業行動,無論是受影響方自己的雇員還是其他人, 電力、燃料、運輸、設備、原材料或其他商品或服務的供應故障。

19. 審計權

19.1 KYC 將允許客戶、其監管機構或其代表(統稱為“審計師”)對以下各方進行審計: KYC 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每次審核的範圍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一) KYC遵守本協定的條款和條件,遵守適用法律;

(二) KYC的資訊安全實踐;

(三) KYC的政策;和

(d) 任何內部或外部審計報告 KYC的運營、控制或財務狀況(如果可用)。

19.2 KYC 將提供:

(a) 對核數師提出的合理資料要求作出迅速及完整的回應;

(b) 合理獲取其彙編的有關上述內容的所有記錄和資訊;和

(c) 免費使用現場影印設備和電話,核數師須繳付任何費用。

19.3 KYC 將:

(a) 容許核數師影印核數師所選擇的任何與下列事項有關的檔: KYC的解決方案;和

(b) 允許審計員進入進行現場或遠端審計所需的系統。

19.4 儘管本第19條規定了權利和義務, KYC 將隨時應客戶要求及時提供在正常業務過程中保存的與服務和/或解決方案有關的任何記錄,並且 KYC 客戶認為(合理地)是客戶需要的,以使客戶能夠獲得服務的全部利益。

19.5 客戶承認解決方案將由第三方託管,對此類第三方網站的任何審計將受相關第三方之間協定的條款和條件的約束,並且 KYC.

20. 客戶名稱和徽標的使用

20.1 客戶同意通過以下方式使用其名稱和徽標 KYC 出於行銷目的,特此確認他們可以隨時根據本協定的條款以書面形式撤回此類同意。

21. 通知

21.1 本協定要求或允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應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發送給另一方,則應充分送達:(a)通過手;(b) 通過頭等艙郵寄或特別交付;或(c)通過電子郵件傳輸,在每種情況下,都發送給訂單中指定的代表。

21.2 通過頭等艙郵寄或特殊交付發送的通知應被視為在郵寄之日起三(3)個工作日內送達。在所有其他情況下,通知被視為在發送后二十四(24)小時內送達。

21.3 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改其接收通知的位址或代表。

22. 修訂

22.1 KYC 可以不時更新或修訂本協定,前提是此類更新或修訂不會:

(a) 導致解決方案的整體安全性嚴重下降;

(b) 擴大範圍或取消對 KYC第13條所述對客戶個人數據的處理;或

(c)對客戶在本協定下的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2.2 KYC 將向客戶提供本協定的任何重大更新的書面通知。

22.3 如果更新或修訂屬於第22.1條的範圍, KYC 只有在收到客戶的事先書面批准后,才應進行此類更新或修訂。

23. 一般條款

23.1 本協定的某一條款只能通過由該締約方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的書面文書予以放棄。任何一方對任何違約行為的放棄均不得構成對任何其他或隨後違約行為的放棄。

23.2 除非本協定中明確規定相反,否則所有補救措施均為累積的,並且是一方根據法律或衡平法可獲得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補充(而不是替代)。

23.3 如果具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宣佈本協定的任何條款在起草時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雙方打算(並應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以旨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使該條款的目的生效的方式進行修改和解釋。

23.4 本協定和 KYC履行服務應在客戶和 KYC;(除第4條所述外),任何一方均無權利、權力或授權(無論明示或暗示)代表另一方簽訂或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23.5 特此排除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的運作。

23.6 各方承認並同意另一方:

(a) 本協定連同本協定中提及的任何其他檔(統稱為 “交易檔”)構成雙方之間關於交易文件標的的完整且唯一的協定;

(b) 除交易文件中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未被誘導依賴或給予任何性質的保證、陳述、聲明、保證、契約、協定、承諾、賠償或承諾而訂立任何交易檔,且就其而言,它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放棄任何申索, 它本來可能擁有的與此有關的權利或補救措施;和

(c) 就交易檔而言,唯一可利用的補救辦法是因違約而獲得的損害賠償,為免生疑問,本行無權因違約或因疏忽或無辜的失實陳述或其他原因而撤銷或終止任何交易檔,

但本條款的規定不應排除任何一方對另一方承擔的任何責任,也不排除另一方對另一方在執行本協定之前以欺詐方式作出的任何聲明可能享有的任何權利,或其中任何一方對另一方欺詐性隱瞞可能享有的任何權利。

23.7 本協定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由此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合同或非合同性質,例如侵權索賠,違反法規或法規)應受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

 

定義和解釋

1.1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下面列出的每個單詞或短語應具有本協定中指定的含義。

「實際個案查詢」 指總數目 KYC 在每個季度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間進行的案例查詢,以及 KYC.

“額外案件費用” 的定義見第7.6條。

額外公司費用”在訂單中定義。

“調整費” 是指附加案例費和第三方費用,每一項費用均應按季度計算並開具拖欠發票。

額外的個人費用”在訂單中定義。

關聯公司”是指與一方相關的任何實體,這些實體不時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受該方控制或與該方處於共同控制之下。

協定”是指本主服務協定,該協定管理客戶對服務、訂單、SLA 以及通過引用併入此處的附錄和其他附件的訪問和使用,並經不時修訂。

適用法律”是指國家法律、州和聯邦法律、歐洲指令、規則、法規、行政命令、監管指南、監管要求以及不時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次級立法、決議、政策指南、特許權或判例法,包括:

(a) 世界上任何地方適用於擁有個人數據或處理個人數據的人員的數據保護、隱私或類似法律和法規;和

(b) 任何相關國家的任何反賄賂、反欺詐或其他類似的反腐敗法律或法規,包括《2010年英國反賄賂法》、《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和《1977年美國反腐敗法》。

“授權使用者” 是指客戶員工。

“基本費用” 僅適用於靈活計劃,是指訂單中規定的初始信用餘額、許可費、支援費和定製服務費用(如有)。

“定製服務” 是指訂單中描述的定製服務(如果有)。

“上班時間” 是指司法管轄區的09:00至17:00 KYC 在工作日提供支援。

「營業日」 指司法管轄區內除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以外的任何日子 KYC 提供支援。

套案”是指預先商定的季度交易量 KYC 固定計劃的案例,應記錄在訂單中並提前按季度支付。

“案例套餐費用”僅適用於固定計劃,並應包括訂單中規定的案例套餐費用,許可費,支援費和定製服務費用(如果有)。

開始日期”是指上面首次書寫的日期。

主管當局」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香港或其他適用當局,以及任何替代或繼承當局或其他對一方有管轄權的監督當局。

對一個實體的“控制”是指該實體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有表決權股票、股份或權益的擁有權或投票權。

任何一方的「機密資訊」是指與該方、其代表或其客戶的業務、客戶、內部政策、系統或事務有關的所有數據、資訊和材料,這些數據、資訊和材料是或曾經是:

(一)該締約方以口頭、電子、書面或其他方式向另一締約方披露,包括該等資訊的副本;或

(二)另一方就本協定所學習、觀察、獲取或產生的。

客戶個人數據”是指由以下人員或代表以下人員或客戶接收的與客戶人員或客戶有關的個人數據: KYC 在根據本協定向客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

客戶數據”是指與客戶或其關聯公司的客戶相關或由其關聯公司從客戶或其關聯公司的客戶接收的數據。

客戶的系統”是指所有計算機或電子處理設備、所有相關或互連的網路設備、路由器、半導體晶片、嵌入式軟體和通信線路、所有其他設備(包括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和電話),以及由客戶或其關聯公司擁有、許可或運營或代表客戶或其關聯公司運營的所有軟體。

數據控制者”、“數據處理者”、“數據主體”和“處理”應根據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EU) 2016/679 進行解釋。

剝離實體”是指任何客戶關聯公司,或客戶的任何部門或客戶關聯公司,這些關聯公司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一個或多個不相關的第三方。

”是指:

(a) 通常由以下機構提供的所有檔和材料(以任何語言、格式或媒介提供) KYC 向其客戶提供説明,以協助使用和操作解決方案,包括:

(i) 功能、技術、設計和性能規格;

(ii) 安裝、配置、管理、操作和維護程序和說明;和

(iii) 培訓指南和用戶手冊;

(b) 描述解決方案的功能、技術、設計或性能特徵的所有其他文檔或材料 KYC 給客戶;和

(c) 由或代表下列國家對此類文件或材料進行的所有修改: KYC 不時。

“最終客戶” 是指已接受以下條款和條件的客戶或潛在客戶 KYC 申請並提交了他們的驗證資訊。

“費用” 是指客戶為使用和使用解決方案而應支付的所有適用費用和成本,包括基本費用、案例包費用和調整費用(如適用)。

“事件” 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解決方案中斷或可用性降低的事件或情況。

初始期限”在訂單中定義。

初始信用餘額”適用於靈活計劃的客戶,並在訂單中列出。

破產事件”系指就任何一方而言,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a) 停止、拖延、中止或宣佈打算停止或暫停償付其債務,或因債務到期而無法償付或以其他方式破產;

(b) 就其或其全部或部分資產或企業指定接管人或行政接管人;

(三)為召開會議批准該締約方的行政管理或清算而發出通知,或提出請願書,或為管理或清算一締約方或另一締約方而下達的命令,將進入解散程式;

(四)根據任何有關破產立法作出的自願安排,或該締約方債務或其任何類別債務的任何其他安排、妥協或構成,由該締約方提出或與該締約方共同提出或作出;或

(五)對一締約方作出的判決、命令或裁決尚未執行,未在十(10)天內解除,或者如果對一締約方的任何資產徵收或開始任何危難、執行、扣押或類似程序,並且在十(10)天內未解除、撤回或解除。

智慧財產權”是指所有商業秘密、專利和專利申請、商標(包括由此產生的任何商譽)、服務商標、商號、商業名稱、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名稱、版權、精神權利、資料庫權利、設計權、發明權、所有其他智慧財產權和擁有權(已註冊或未註冊),以及可能存在於世界任何地方的所有其他等效或類似權利, 以及上述內容的任何申請。

"KYC 應用“ 意味著 KYC的專有移動應用程式,最終客戶可以通過該應用程式上傳其驗證文檔。

"KYC “案例” 是指對單一公司或個人的背景搜索和驗證檢查(與公司有關,僅指所有權結構中的一個實體,並根據法規要求或與客戶商定的最多與該實體相關的個人數量進行驗證檢查)。

"KYC 材料“的定義見第8.1條。

"KYC 報告“ 是指由 KYC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

“維護時段” 是指在此期間的任何時期 KYC 已預先安排對解決方案進行維護。

“訂單” 是指由 KYC 指定服務 KYC 將根據訂單和本協定向客戶提供。

當事方”是指 KYC 或客戶,根據上下文單獨要求,“各方”是指 KYC 和客戶,共同。

“密碼” 是指由 KYC 並提供給客戶以訪問解決方案。

個人數據”是指可以直接或間接單獨或與其他資訊結合使用以識別個人身份的任何資訊。

人員”是指一方或關聯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員工、非員工、代理人、審計師、顧問、承包商和分包商。

“計劃內維護” 是指在維護時段內進行且客戶已收到提前通知的任何維護工作。

監管機構”是指那些政府部門和監管、法定和其他實體、委員會和機構,無論根據法規、規則、法規、業務守則還是其他方式,都有權監管、調查或影響本協議中處理的任何事項或客戶或其關聯公司的任何其他事務。

續保期”的定義見第2.1條。

根公司案例”是為調查而創建的母公司案例或原始案例,包括識別公司狀態所需的所有強制性檔以及有關董事,股東和最終受益所有人的詳細資訊。

服務”是指訂單中描述的服務(包括任何適用的定製服務),以及根據(並受)本協定條款的解決方案許可。

“服務級別” 是指訂單中規定的解決方案和服務的某些元素所需的性能標準。

服務規範”是指發佈或公開發佈的每項服務的規範 KYC.

SLA”是指此處列出的服務級別協定

解決方案”是指:

(a) 許可的電腦程式 KYC 根據本協定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定製、增強、更新、升級、發佈、更換或後續產品、缺陷更正以及由其提供給客戶的其他修改 KYC;和

(b) 嵌入其中或以其他方式由 其提供的任何第三方軟體 KYC 跟 KYC的專有軟體,以及相關文件。

公司案例”是指需要識別以構建UBO(最終受益擁有權)圖表的中介層或公司(具有顯著百分比或“關注百分比”的實體股東 - 例如25%)。

期限”是指初始期限和任何續訂期。

“第三方費用” 的含義應為第6.4條中規定的。

“預付款” 在訂單中定義。

1.2 以下詞語應解釋為指定:

(a) “或”是指所列所有或任何物項的任意組合;

(b) 如果「諸如」、「包括」、「包括」或「包括」用於指代一個例子或作為一項清單的開頭,則此種例子或物品不應是排他性的;和

(c) “指明”要求在有關單證中載有明示聲明。

1.3 對任何頒布、指令、命令、條例或其他類似文書的引用應解釋為對任何後續頒布、指令、條例或文書修訂的頒布、命令、條例或文書的引用,或對其任何後續修正案所包含的法令、命令、條例或文書的引用。

1.4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詞語表示:

(a) 單數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任何性別包括所有性別;和

(c) 人員包括公司和公司。